经济与管理学院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电力经济与管理”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体教师从事教育高地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提高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根据市教委和学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高地建设经费来源于市教委高地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财政拨款和学校高地建设配套经费的投入。
第二条  教育高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为高地项目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三条  高地建设经费的管理按照上海市教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同时要有利于高地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  高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应遵从节俭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高地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高地建设各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科研和教研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多的高地建设成果。
第六条  教育高地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高地项目建设业务费:指高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考察调研费,资料、咨询、计算费,报告、论文等的印刷、复印费用。
2、 师资队伍建设费:指高地师资的引进、交流、培养和外聘等费用。
3、 专业建设费:指教材建设、课程建设费用,教学手段的改进和教学体系完善,以及教学模式的探索等费用。
4、 教学条件建设费:指实验室建设和改善,主要新实验装备的购买、旧实验装备的改造,教学软件的购置和自行开发等费用。
5、 教学管理:教学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改进,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改善等费用,教学管理信息化的建设费用。
6、 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费:指教育高地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鉴定、日常管理等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由项目执行负责人保管使用,各项目组使用高地建设经费必须向项目负责人递交经费使用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高地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经费预算审定后,由各项目负责人保障该子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八条  子项目负责人提供票据给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使用额度内经项目执行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统一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大额经费的使用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高地项目建设的差旅费报销等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执行负责人对高地建设各项目组和子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同时接受校或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管理办法由高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10 日起施行。
“电力经济与管理”高地建设领导小组
2006.3